smallo · 2007/06/17 · 1 則留言
中央社記者陳慧真臺北十四日電)黃姓男子因參加登山活動出現高山症症狀引發肺水腫致死﹐保險公司以非意外死亡為由拒絕理賠。全案經家屬提起請求給付保險金民事訴訟﹐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判決﹐認定黃姓男子屬意外傷害事故致死﹐家屬共獲賠新臺幣一千零五十萬元及相關利息定讞。 黃姓男子2003年十月二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﹐參加臺南縣野外育樂協會所舉辦「南湖大山及中央尖山」登山活動﹐上山後第四天出現高山症症狀﹐經送醫急救後死亡﹐致死原因為高山症所引發的肺氣腫。 家屬主張高山症患者若能及時下山或到低海拔地區或進入高壓艙內﹐症狀即會消失﹑不藥而愈﹐屬于外在環境所引發的症狀﹐具有顯著外來性。黃姓男子曾攀爬過數十次三千公尺以上高山﹐並未曾有高山症狀況﹐可見這次攀爬南湖大山發生高山症現象﹐應屬意外死亡﹐要求兩家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。 不過﹐保險公司主張黃姓男子死亡原因為肺水腫﹐且先行原因是高山症﹐屬于內科急症﹐並非意外傷害事故。另外﹐黃姓男子生前已患有高血壓﹐高血壓病症確實加重肺水腫速度及程度﹐最後導致死亡﹐可見黃姓男子所患高血壓與死亡有因果關系﹐高山症並非單獨致死的原因﹐不符合理賠要件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十一月間指出﹐高山症先行發生原因是外在環境空氣稀薄﹑氣壓下降所造成﹐導致人體肺部換氣效率降低造成的外來原因﹐黃姓男子的死亡是因外在環境變化引發高山症肺水腫造成﹐並非身體內部因素使然﹐死亡事故的發生具有外來性條件。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﹐高山症的發生具有不可預見性及偶然性﹐且黃姓男子具有豐富登山經驗﹐所參加的登山活動為一般團體行程﹐出現高山症狀況應屬突發事件﹐黃姓男子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事故致死的保險事故﹐判家屬共可獲賠一千零五十萬元及相關利息。 全案經上訴﹐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﹐全案定讞。2007/6/1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