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寫入 05/01/10 (一) 21:55:58 From 218.161.* | 台灣山谷登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台灣山谷登山協會」 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為「Taiwan Valley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」,簡稱「 山谷會 」,前身為台灣大學登山社畢業社友聯誼會。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本會宗旨: 1、 聯誼交流感情,凝聚團體認同感,一同工作、一同生長。 2、 發揮個人專才,推廣愛好大自然與其有關的活動及相關知識。 3、 透過團體力量,推行社會公益,回饋貢獻社會。 4、 支援及協助台大登山社的發展。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,設立分支機構。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1、 籌備年度會員大會。 2、 定期舉辦登山,露營等符合宗旨接近大自然的活動。 3、 架設並維護網站,增訂最新內容,與上網者互動。增加會員對會務的關心與向心力。 4、 舉行相關知識的專題演講及會員研討會。 5、 主辦或協辦海外登山活動。 6、 建立中南部及海外各地分會,做為聯絡宣傳的據點。 7、 增進與台大登山社在校生的交流。 8、 不定期發行本會刊物。 9、 其他合乎本會宗旨者。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 主要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;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。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資格為: 凡台大畢業校友、在校生、或任職台大之教職員或本會會員之親友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兩名會員推薦及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得成為會員。.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: 1、得參加會員大會,並有發言、提案、討論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、表決之權利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 2、 得優先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,並享受該活動的會員優待辦法。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: 1、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。 2、熱心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協助推行會務之進行。 第十條 本會會員如有重大違反法令,不遵守本會章程,或會員大會決議時,經會員三人以上提出並獲確認,經理事會決議後,得予以除名,所繳會費不予退還。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退會時,所交會費不予退還。若會員未繳會費,並經催繳後依然未繳時,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,但得於補繳會費後,恢復會員資格。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及選舉辦法,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會員大會閉幕之前,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1、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。 2、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。 3、決議團體之解散。 4、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,範圍由理事會決定之。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並分別成立理事會,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。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1、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2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3、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 4、決議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5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6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決算。 7、提議章程應修訂條款,以供會員大會議決。 8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 外代表本會,召集並擔任會員大會,及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。理事長因故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補選。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1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2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3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4、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5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召集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。.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。常務監事因故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補選。 第十九條 1、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2、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任期一年,不得連任。 3、理事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 4、理事監事之任期,同本會會計年度。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: 1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2、因故自行辭職者。 3、被罷免者。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,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第二十二條 本會基本上設行政、聯絡、活動等三組,各設組長一人,組員若干。組長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所設各組得由理事會視會務需要而增刪之。其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、與臨時大會二種。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大會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二次,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。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同意為通過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1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2、團體之解散。 第二十六條 理監事會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,或臨時會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同意為通過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第二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、監事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監事代表出席,但每人只能代理一人為限。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1、會員會費:收費標準由理事會決議。 2、會員捐款。 3、其他收入。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,由該年度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,收支預算表於年度開始前,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由卸任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。送監事會審查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,送還理事會,於三月底前送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,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88.10.17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經內政部88.12.3台(88)內社字第8897424號函准予備查。93.10.6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訂,並經內政部94.1.4.台內社字第0930047832號函准予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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